为死去儿子讨公道 老人十年自学法律告公路管理局
原标题:七旬老人的十年诉讼
于风轩家中,10年来的诉讼材料铺了满满一床。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晨/摄
为给死去的儿子讨公道,大连老人于风轩已经跟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战斗”了近10年。
没有律师愿意代理,只有中专学历的于风轩自学法律和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方面的专业知识,成了一名“业余专家”,说起法律和路桥术语如数家珍。
今年70岁的于风轩脸色红润,精神头儿十足,大嗓门,腰杆挺得“倍儿直”。近10年来,他在逐步走出丧子之痛的同时,还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义务帮助跟他遭遇相似的人打官司。
他的愿望是,推动相关部门堵漏洞、改问题,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历时约一年零八个月才立案
2009年6月10日是于风轩的农历生日,也是儿子于潇婚后的第四天。当天,28岁的于潇开车沿丹大高速由东向西行至313KM处,撞路边路缘石及钢护栏,路边护栏贯穿车辆,于潇当场死亡。
于潇毕业于沈阳某建筑工程类高校,毕业后在大连一家国企工作6年,薪资可观,马上要升职。
晴天霹雳,处理完后事,于风轩一直在想为什么会出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白天,车辆各项技术性能合格,于潇体内也未检测出酒精。责任书分析,于潇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于潇全责。
现场照片显示,高速公路路侧护栏板穿透了车前后风挡玻璃,人受伤而死。
于风轩认为,儿子承担全部责任,意味着将得不到任何赔偿。涉事高速公路的现场护栏缺失,高速公路管理方对儿子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风轩联系了五六家律师事务所,没人愿意代理。一个熟人介绍的律师告诉他,被告是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这类官司很难打,胜诉可能性不大,所以没人愿意接。
于风轩决定,自学法律,打这个官司。
他开始一趟趟地跑书店,找法律和交通公路设计规范等方面的书籍,买回来一点一点啃,看不懂的再找人请教。
2010年6月,于风轩向车辆肇事所在地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本案应由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范围”。
于风轩来到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咨询时被告知,肇事所在地法院既然已经接收了他的诉讼材料,就应该审理。
于风轩又找回甘井子区法院,依然被拒。万般无奈之下,他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11月,大连中院裁定,“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2012年2月,甘井子区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至此,经过约一年零八个月的奔波,于风轩终于立上案了。但他当时并不知道,等待他的将是更加漫长的诉讼之路。
十年自学法律书籍,把自己逼成“专家”
直到现在,于风轩晚上经常睡不着觉,翻来覆去地思考法律和高速公路技术规范。房间角落里堆满了各种法律书籍,任意翻开一本都会发现,几乎每页都有标注。
于风轩不会用电脑,也不会用手机查资料。他只能从书店买书,请朋友代买或帮他从网上下载材料。
“高速公路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专业,很多技术术语都难以搞清楚。” 于风轩说,“比如立柱埋深的规范要求是怎么设定的,什么叫路肩,这些都需要一点点去研究。”
遇到不懂的,今日新闻,于风轩就去找相关技术人员咨询。“一开始厚着脸皮拿着书去问,时间久了,有的好心人很同情我的遭遇,也就愿意多讲一些。”
他经常请教的对象包括市政设计院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和律师。
他还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和图纸,制作了模型还原儿子事故的现场。
自学的内容终于派上了用场。在甘井子区法院的庭审中,于风轩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路边护栏应为无间断封闭,而现场护栏缺失,护栏贯穿车辆,导致于潇死亡,因而被告负有责任。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我方不承担责任。此外,假设工程某一部分有瑕疵,有不规范的地方,那么该不规范之处与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甘井子区法院判决认为,高速公路护栏缺失与于潇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作为道路管理者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能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59115.2元。
一审判决后,于风轩没有放弃追查事故的根源。有人提醒他,应该关注该路段是否办理了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于风轩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发生事故的高速公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开通,且事故发生地的钢板护栏缺失近40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管理缺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大连中院认定,虽然案涉高速公路未经竣工验收,但该高速公路在交付时已经交工验收,并验收合格,且案涉高速公路的开通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故案涉高速公路已具备开通条件。因此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13年9月13日,大连中院判决,维持甘井子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判决第一项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于风轩各项损失合计179456.4元。
于风轩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他认为,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部位未设置护栏,端头没有处理,完全不符合按强制性规定的设计和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元凶。并追加与此高速公路设计施工相关的3家单位为被告。
2014年10月8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了于风轩的再审申请。
2016年,不服大连中院判决的于风轩又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并无不当,不支持于风轩的监督申请。
希望惨剧不再发生
在为自己打官司的同时,于风轩还成为另外一起类似案件诉讼代理人。
2013年,于风轩听说了一起跟于潇类似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8日,刘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376公里+900米处,车辆撞到路右侧防护栏,防护栏自端口经风挡玻璃贯穿进轿车,刘某父子当场死亡。
于风轩发现,两起事故都发生在白天,司机都没酒驾,车也没毛病,汽车直接撞上了护栏,车毁人亡,结果是驾驶员负全责。
于风轩找到了刘某的母亲李天(化名),成为她的委托代理人,为她提供道路技术和法律援助。
于风轩作为李天的委托代理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大连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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